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21號
債 權 人 胡閔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妍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 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 物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魏妍欣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 聲明、請求原因及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下 同)1,762,000元及利息。債權人就前開請求,雖提出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稽之上開債權人所提出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資料,由形式上觀之,並無從看出確係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之對話,且對話內容亦無法釋明是何筆借款或借款 金額,債權人亦未提出提出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上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之真正,且該對話內容是否為真正,在性質上亦非 能使法院為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認有釋明之效。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25日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於7日內提出相 關證據以為釋明,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借款憑證,僅提出兩 造間電話對話譯文,然依上開內容觀之,債務人並無承認或 清償債務之意,尚難就此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已有消費借 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清償借款1,762,000元之薄弱 心證。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