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97號
TNDV,108,司促,2629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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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債 權 人 翁火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榮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 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 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 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 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曾借款新臺幣60,000元予債務人未獲清 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 提出債務人簽立之本票影本1紙為證,然此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本 院尚難僅憑前開本票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 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 清償日:①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②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如存證 信函及其回執影本)?③如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清償期催告債 務人返還,則因債務尚未屆期,請說明本件何以有預為請求 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 通知後,提出其於108年12月12日寄發之存證信函1紙及同月 13日由債務人之弟簽收之回執,則可認債權人係於收受補正 通知後,始依前開法律規定對債務人催告,是債權人於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時,並未對債務人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存在, 且縱債權人已提出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惟因法定之一個月恩 惠期間亦仍未屆滿,加以債權人並未釋明本件有何預為請求 之必要,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本筆借款,本件之請求即顯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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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