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曾迎樺
相 對 人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