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8年度,5號
TNDV,108,勞簡上,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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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被 上訴人 徐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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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廷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