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8年度,2號
TNDV,108,保險,2,201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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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林莊娥
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8 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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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