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38號
TNDV,108,亡,38,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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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余冰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長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林長吉(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之1)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 條第3項至第5項 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 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林長吉之配偶,林長吉 於101年5月28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 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 許宣告其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林長吉 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 資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亦查無林長吉目前是 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林長吉失蹤而生死不明 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林長吉死亡之公示催告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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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