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1號
TNDV,107,訴,61,201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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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湯景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兼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春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乃治,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遷讓
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系爭編號1、2、
、28號停車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800
元(計算式:110,200×4=440,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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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