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受領標的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85號
TNDV,107,訴,1885,201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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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昱志即賴彩霞之繼承人

       吳昱廷即賴彩霞之繼承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統上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光榮間請求受領標的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02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7,241元+建物課稅現值2,461元(1,476
,400元/600)=69,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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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