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28號
原 告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榮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陳溥樑
楊可婕
史竣鎧
吳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5.3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陳榮財、陳榮進取得,並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206.2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陳榮發、被告陳溥樑、楊可婕、史竣鎧、吳明學取得,並依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原告陳榮發及被告陳溥樑、楊可婕、史竣鎧、吳明學應補償原告陳榮財、陳榮進如附表一「應提出補償或受補償」欄所示金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陳溥樑、楊可婕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71.5 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應有部分比例各如附表 一所示。又系爭土地並無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 形,基於土地經濟有效利用,實有分割之必要,然兩造無法 達成自行分割之協議,爰請求依裁判為分割。
(二)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如卷三第129頁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即:
1、編號A部分、面積112.03平方公尺,由原告依應有部分比例維 持分別共有取得。
2、編號B部分、面積159.55平方公尺,由被告取得,依應有部分 比例維持共有。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史竣鎧、吳明學:
同意分割系爭土地,然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不予同意,應以 卷三第219頁分割方案為分割。另同意就不動產估價報告互 為金錢補償方式。
(二)被告楊可婕:
同意分割系爭土地,惟不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三)被告陳溥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 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 欄所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 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憑(見調字卷第29-35頁 ),可信為真正,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以原物為分配 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此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 3項定有明文。再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 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 割後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 81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經本院會同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結果, 系爭土地面積為271.58平方公尺,略呈四方形長條狀,現部 分通行巷道使用,其上有部分土地上有陳榮財及陳榮進單獨 所有建物,並有部分土地種植農作物及樹木等;再系爭土地 南側並無對外通行道路,其上訴外人所有土地上目前有興建 中16棟3層樓新建案,僅能藉由系爭土地往北對外通行等情 ,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現況照片及現場勘驗筆錄(卷一第 55-61頁;卷三第57-61頁;卷三第121-125頁)並蘇琬婷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附件5之照片附卷足憑。另經本
院函詢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並經函覆:「系爭土地係屬未完 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且已取得(107)南工局造第02262號 建築執照在案,其後續仍應依『臺南市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 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辦法』規定辦理。」,且其為 預留8米寬之計畫道路,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2月25日 南市工管二字第1080261205號函在卷可稽(卷三第295-303頁 )。由上可知,系爭土地雖尚未徵收,但已部分土地長期作 為道路通行使用,系爭土地南側對外除藉系爭土地外並無對 外通行道路,且在都市計畫中,已規劃為8米計畫道路供公 眾通行之用甚明。
2、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土地既長久已作通行道路之用,並以 後規劃為計畫道路使用,再參以南側目前尚有16棟3層樓房 屋正興建中,其日後亦有不少住戶需憑藉系爭土地對外通行 ,若以交通流量及消防救護安全考量下,系爭土地分割後仍 應作為道路使用,其路寬自不宜過於狹窄,是原告主張依卷 三第219頁方割方案,僅留面寬3.8米由被告維持共有對外通 行,顯然過於狹窄,不利於居民之消防救護安全及對外通行 之便利。再查,原告陳榮發為同段656-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其亦有藉由系爭土地對外通行之必要性。本院審酌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所有建物之地理位置、使用土地之 現狀、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價值、分得部分 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認應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65.36平分公尺土地分歸原告陳榮財、陳榮進取得,並按 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維持分別共有,除符合使用現狀外,亦 不至於影響原告陳榮財、陳榮進現有建物。易言之,其等不 至於因為分割而拆除現有建物。再將如附圖編號B部分、路 面寬6米、面積206.22平方公尺部分土地分歸原告陳榮發及 被告按附表三應有部分維持分別共有,使其等得以對外通行 ,而與道路有適宜之聯絡,自較為妥適公正,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
3、又查,因依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案,原告陳榮財及陳榮進 尚不足19.03平方公尺,揆諸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予以金 錢補償。經本院囑託蘇琬婷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價結果,原 告陳榮財、陳榮進就上開不足部分,應受補償19,449元,此 應由陳榮發及其他被告提出補償,有附表3「應提出補償或 受補償」欄)在卷可查,此有蘇琬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 價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該估價報告乃係由委請不動產估價 師鑑定而得之結論,該估價師有專業證照且與系爭土地共有 人均無利害關係,其所為鑑定既係本於中立客觀立場及專業
知識而為之,自有相當之憑信性。本院審酌上情,爰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乃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及被告間本可互 換地位而起訴或應訴,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而不得不然, 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又分割方法係考量全 體共有人利益後而為裁判,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均因本裁 判而受有利益,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由 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應由兩造按其所有系爭 土地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而本件訴訟費用核 為134,686元(裁判費22,186元、初勘費12,500元、估價費10 0,000元)(見卷三第261、275頁),應上開說明,依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故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彥汝
附表一:
┌─┬────┬─────────┬─────┐
│編│共有人 │兩造原有部分比例及│應提出補償│
│號│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或受補償金│
├─┼────┼─────────┼─────┤
│1 │陳榮財 │2748/17690分 │應受補償 │
├─┼────┼─────────┤19,449元 │
│2 │陳榮進 │2749/17690 │ │
├─┼────┼─────────┼─────┤
│3 │陳榮發 │2748/17690 │應提出補償│
├─┼────┼─────────┤19,449元 │
│4 │陳溥樑 │1/24 │ │
├─┼────┼─────────┤ │
│5 │楊可婕 │1/24 │ │
├─┼────┼─────────┤ │
│6 │史竣鎧 │1/24 │ │
├─┼────┼─────────┤ │
│7 │吳明學 │28935/70760 │ │
└─┴────┴─────────┴─────┘
附表二:
┌─┬────┬─────────┐
│編│共有人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號│ │ │
├─┼────┼─────────┤
│1 │陳榮財 │1/2 │
├─┼────┼─────────┤
│2 │陳榮進 │1/2 │
└─┴────┴─────────┘
附表三:
┌─┬────┬─────────┐
│編│共有人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號│ │ │
├─┼────┼─────────┤
│1 │陳榮發 │2748/12193 │
├─┼────┼─────────┤
│2 │陳溥樑 │8845/146316 │
├─┼────┼─────────┤
│3 │楊可婕 │8845/146316 │
├─┼────┼─────────┤
│4 │史竣鎧 │8845/146316 │
├─┼────┼─────────┤
│5 │吳明學 │28935/487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