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75號
TNDV,106,訴,575,2019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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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彩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卓蕙俐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
6,14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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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