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陳姿妤
陳筑筠
陳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5行、第18行關於「96年1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16日」;第11頁第19至20行、第14頁第24行關於「96年1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16日」;第11頁第20行、第14頁第24行、第29至30行關於「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