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顏蔡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姿妤、陳筑筠、陳聰明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4,180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