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3號
TNDV,106,訴,1803,2019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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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顏蔡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姿妤陳筑筠、陳聰明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4,180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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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