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永樂
被 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之相關爭點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 40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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