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70號
TNDM,108,附民,37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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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附民原告  李安婷


附民被告  曾亞旋


上列被告曾亞旋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4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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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