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48號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泰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79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61、1398號;108年度偵
字第8688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9928號;108年度偵
字第15997號),經合併審理後,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泰隆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8號部分,下稱「前案」】: 高泰隆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竟仍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高泰隆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牟利之犯意,以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工具,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 ,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淑珠( 107年度偵字第3797號)。
㈡又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上開行動電話 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與莊義明一同前往藥 頭所在之處,並合資湊足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向藥頭 購買海洛因,購得後再依比例分配施用,幫助莊義明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民國107年1月29日6時40分許,經警 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泰隆位於臺南市○○區○○里 ○○00○0號住所搜索,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107年度偵字第3797號 )。
㈢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月29日上午 10時許警方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月29日6時40分許 ,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經 高泰隆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應,始查悉上情(107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㈣復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4月21日下 午5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嗣於107年4月22日14時20分許,高泰隆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重型機車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高泰隆即主動交出已 使用注射針筒1支、藥鏟1支及海洛因殘渣袋8個,並坦承施 用毒品,警方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及 嗎啡陽性反應,而確認上情(107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8號,下稱「後案」】: 高泰隆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販賣、持有,竟與楊瑞嵩(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 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 利之犯意聯絡,由高泰隆持楊瑞嵩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作為聯繫工具,於附表四所示時、地,以如附表四所 示價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陳同益、李紀弘、洪進金等人(詳細販售之毒品種類 詳見附表四)。嗣於108年5月15日13時10分許,警方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里○○00號之1執行搜 索,高泰隆在場而扣得其所有並供己施用而與本案無關之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108年度偵字第8688號)。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 分局、麻豆分局移送、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前案」中證人莊義明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被告高泰隆及其辯護人爭執 證據能力,經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列 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者,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 院「前案」中證人陳淑珠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 能力,原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然因證人陳淑珠經 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拘提後,仍拘提無著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8年6 月19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245018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 、108年6月13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080244663號函暨所附拘票 、報告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8年6月6日南市警 學偵字第1080244847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 前案」本院卷一第315-321頁、第393-399頁、第403-409頁 、第413-419頁),是證人陳淑珠於審判中有所在不明而無 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情形,堪可認定。而觀其於警詢時所為 之陳述,係由警員以一問一答之方式,陳述甚為詳盡,且均 能連續陳述,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其警詢筆錄內容有虛偽、欠 缺任意性或其他不應作為證據之瑕疵,且其於偵訊時均未曾 提及其於警詢時有何遭到不當取供之情形,足徵其於警詢之 陳述客觀上確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證人陳淑珠既經傳拘無 著,已無再就其取得相同陳述之可能,又無其他證據可予代 替,復該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內容,係關於其如何與被告 交易毒品之經過,參以警詢陳述之時點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 近,且受外力干擾因素而變更證詞之情形較低等情,足徵證 人陳淑珠警詢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 ,證人陳淑珠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以下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除上開已論述部 分外,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前案」本院 卷一第151頁、「後案」本院卷第106頁),檢察官則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 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 具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 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證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
⒈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 與證人陳淑珠為合資購買,不是販賣云云。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要旨略以被告每次都有出資500元,且有告訴陳淑珠 ,所以才會在陳淑珠面前從中取出自己出資的海洛因等語 。
⒉按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 皆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苟有參與其事,即 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1439號判決意旨參照)。基上可知,毒品交 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 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 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 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 而於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 方立場而代為聯繫購買來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 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買賣金錢後,以己力單獨而 直接將毒品交付給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 了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 直接與買主為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縱使其所交付之毒品 ,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交易行為仍具有以 擴張毒品交易以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 應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自無從認 係立於買方立場而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又此情因上 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 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而利得非必以金錢為限, 獲得物品、減省費用亦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4 1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 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 ,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 ,二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 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 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 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 ,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 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 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 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 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 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 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 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 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 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均論以 幫助施用罪,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不可 不慎,俾免輕啟販毒者行險僥倖之機(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4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
⑴證人陳淑珠於警詢中證稱:「(妳請高泰隆購買何種毒 品?共計買過幾次?)我請他幫我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 。購買幾次忘記了。(妳與高泰隆如何聯繫?)我都直 接打電話給他,他就會過來我現住地找我,我就拿錢請 他去幫我購買毒品。(你請高泰隆幫你購買毒品時於電 話中是否以代號或其他術語交談?)我都是以買衣服或 買褲子做為術語,衣服是代表要買3,000元毒品,衣服 是買2,000元。(為何要以術語作為購毒之簡稱?)因 為怕被監聽而被警察抓到。(第1次筆錄中之譯文是否 只要通話中有談及衣服或買褲子的部分是否均有請高泰 隆購買過毒品?)是的。(你於何時開始請高泰隆幫你 購買毒品?)我於106年初(正確日期已忘記)就開始 陸續請高泰隆幫我購買毒品,但不是經常。(高泰隆幫 你購買毒品是否每次都使得到你所回饋的毒品施用?毒 品數量少?)每次都有。我每次都給他約10cc的毒品注 射,不管是他幫我拿1,000或2,000元,我都是給他一樣 的量,而且就在我現住地施打。(你每次請高泰隆購買 毒品金額是多少?)1,000元、2,000元或3,000元。( 你如何認識高泰隆?)因為我有認識高泰隆的朋友,但 他已因毒品案入監服刑,所以入監前介紹高泰隆讓我認 識。(高泰隆為何要幫你購毒?)因為他自己沒錢買毒 品施用,所以就幫我購買毒品賺取一些毒品吸食。(你 最後1次是於何時請高泰隆幫你購毒?)107年1月初是 最後1次,但是正確日期及時間已經忘記。(高泰隆除 幫你購買1級毒品海洛因外,是否購買其他毒品?)沒 有,因為我只施打海洛因毒品。(你最後一次施用何種 毒品?分別是在何時、地?如何施用?)最後一次是在 107年1月初,也就是高泰隆幫我拿的最後一次。時間大 約是下午3點在我現住地房間內施打海洛因毒品。」等 語;並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交易,均證述有請被告成功 幫伊購得毒品海洛因等語(見「前案」偵2卷第66-76頁 )。
⑵證人陳淑珠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一編號1:(提示 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0月11日9時 19分之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是我與 高泰隆對話,我跟他約在南區區公所見面,之前我委託 他幫我拿海洛因,所以高泰隆拿完之後,我們約在南區 區公所,高泰隆先過去南區區公所,我才過去,我當時
叫我朋友載我過去,朋友姓名綽號我不知道。掛上電話 完不到2分鐘約5分鐘後我到那邊,高泰隆給我價值2或3 千元的海洛因。高泰隆是向其他人拿的,我有給他2或3 千元,但我不是跟他買,高泰隆是幫我拿。【(附表一 編號2: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 06 年10月22日1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 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3千元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 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個理髮店,高泰隆有拿3千 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3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 是不足,僅足夠施用4、5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 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 。另外譯文中說的冰棒是指針筒,茶米是指海洛因。【 (附表一編號3: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 號於106年10月26日1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 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海洛因,與高泰 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個理髮店,高泰隆 有拿2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2千元給高泰隆,這次 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3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 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 洛因。【(附表一編號4: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 0-000門號於106年10月27日1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 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1千元的海洛因 ,與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個理髮店 ,高泰隆有拿1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1千元給高泰 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1次,高泰隆也是 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 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5:提示0000-000 -000 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0月29日1則通話譯文)這 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3千元 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 個理髮店,高泰隆有拿3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3千 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4、5次, 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 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6: 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0月31 日下午的一通之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 衣服是指3千元的海洛因。褲子是指2千元的海洛因,這 通打完是約在台南市○區○○路00號理髮店,22時18分 通完電話之後1個小時,高泰隆拿2千元的海洛因到理髮 店給我,這也是我請高泰隆幫我買的,我有把2千元給
高泰隆。(這次高泰隆有無事先從你的海洛因取出一點 海洛因來用?)我不知道。(你知道2千元海洛因的量 為何?)差不多40cc。2千元的量通常我可以用4次,但 理髮店這次我拿到的量只有3次。(所以高泰隆有從你 的海洛因中事先取出一些來用?)應該是有,所以高泰 隆不會讓我認識藥頭。這樣他才有酬傭。【(附表一編 號7: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1 月3日下午之1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 通完電話後約1個鐘頭到上開理髮店,這次高泰隆拿1千 元的海洛因給我。我也有拿1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 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1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 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 。【(附表一編號8: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 0門號於106年11月5日之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 譯文?】這次是拿3千元的海洛因,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 個小時,高泰隆到那個理髮店。1件外套就是1千元。我 有拿1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1 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 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9:提 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1月7日之 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拿2千元 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 個理髮店,高泰隆有拿2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2千 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3次,高 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 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0:提示0000 -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1月16日2則通話 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 買2千元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完20分鐘,高泰隆 就到我將軍區的住處,高泰隆有拿2千元的海洛因給我 ,我有拿2千元給高泰隆,這次高泰隆直接當場從我海 洛因取出10CC出來施用。我認為這是請他施用,這次也 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1:提示0000-0 00 -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1月20日1則通話譯文 )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 千元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 到那個理髮店,高泰隆有拿2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 拿2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3次 ,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 ,只是我沒有看到。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
表一編號12: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 106年11月24日2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 】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海洛因,但是我身上 僅有1千元,打算先欠1千元,高泰隆打算先幫我問,之 後我再打電話過去確認,高泰隆說好。高泰隆通電話完 後1個小時之後,高泰隆到那個理髮店,高泰隆有拿2千 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1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 是不足2千元,僅足夠施用3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 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 因。【(附表一編號13: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 -0 00門號於106年12月16日4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 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1千元的海洛因 ,與高泰隆通電話完後1個小時,高泰隆到那個月津港 附近加油站,高泰隆有拿1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1 千元給高泰隆,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1次, 大約10CC,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 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 14: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2 月29日2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 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後 他人就在月津國小附近加油站,我就從朋友家走出去, 高泰隆有拿2千元的海洛因給我,我有拿2千元給高泰隆 ,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3次,高泰隆也是有 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 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15:提示0000-000-000與 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2月30日2則通話譯文)這是 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 海洛因,與高泰隆通電話半小時後,他到鹽水月津國小 附近的加油站載我,我們一起到學甲去找藥頭,我先給 高泰隆2千元,讓高泰隆去跟藥頭接洽,我在附近等, 之後高泰隆就給我海洛因,這次的量是有足的,但是我 們一同回到我將軍區的住處,我有給他10CC的量的海洛 因施用。【(附表一編號16:提示0000-000-000與0000 -000-000門號於107年1月4日2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 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海洛因 ,當時我在鹽水,與高泰隆通電話1小時後,他到鹽水 月津國小附近的加油站。我有給高泰隆2千元,高泰隆 也有給我2千元的海洛因。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 施用3次,高泰隆也是有從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 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到海洛因。【(附表一編號
17: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門號於107年1月 9日1則通話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譯文?】這次是請 高泰隆幫我買2千元的海洛因,當時我在鹽水,與高泰 隆通電話1小時後,他到鹽水月津國小附近的加油站。 我有給高泰隆2千元,高泰隆也有給我2千元的海洛因。 這次的量也是不足,僅足夠施用3次,高泰隆也是有從 我海洛因取出一些出來,當他的酬傭。這次也確實有拿 到海洛因。」等語(見「前案」偵2卷第78-81頁)。 ⑶觀諸證人陳淑珠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且與通訊監察 譯文互核相符。據其證述內容可知,證人陳淑珠與被告 聯絡購買毒品後,均是由被告自行與藥頭接洽後,再將 毒品送至臺南市○區○○路00號之理髮店、證人陳淑珠 住處或鹽水月津國小附近加油站交付給證人陳淑珠,僅 附表一編號15證人陳淑珠與被告一同前往,但該次仍由 被告去跟藥頭接洽,證人陳淑珠係在附近等待,嗣再由 被告將毒品交付陳淑珠,該次證人陳淑珠復仍給予被告 10cc海洛因作為酬勞。自證人陳淑珠交付價金、取得毒 品之過程,可見證人陳淑珠於交易過程中均處於被動狀 態,對於海洛因來源、被告是否出資或出資金額、購得 海洛因總重、海洛因分配等交易細節均無從知悉及置喙 。堪認被告對於本案毒品之交易,係唯一取得控制管道 之人,已完全阻斷證人陳淑珠與藥頭接觸之可能,足可 判斷被告係自己獨立接受買主陳淑珠之要約,並直接收 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 販賣行為。且觀如附表五所示被告與證人陳淑珠之通訊 監察譯文內容,並無雙方就合資模式、金額討論之情形 ,亦無隻字片語提及一同購毒之情節或購得毒品分配之 比例,實無從解讀被告係與證人陳淑珠合資購買毒品。 被告前揭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⑷此外,復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 可憑。並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枚)扣案可資佐證。
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 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 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 。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 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 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無深切交情之人購 買毒品之理。而販賣毒品本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
,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 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 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 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 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 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 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 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 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 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證人陳淑 珠證稱其每次購買毒品,被告均有自其購得之毒品海洛因 中取得10cc海洛因作為酬勞等語,已見前述,佐以被告於 警詢時曾供承:「(據陳淑珠於警詢筆錄時供稱,每次送 毒品海洛因過去給她,她也會給你10cc海洛因做為酬勞, 而且都在她現住地施打,是否實在?)沒有幾次,剛開始 幾次幫她購買毒品還沒有給我10cc做為酬勞,經我查看第 1次筆錄是106年10月22日下午20時、106年10月27日18時 30分、106年10月29日18時24分購買3,000元毒品海洛因, 就這3次有給我10cc做為酬勞,每次都是在她位於將軍區 西和里西湖88號租屋處。…(你為何要幫陳淑珠買毒品回 來給她,賺得10cc的毒品海洛因?)是她自己說要給我的 ,而且我有施用海洛因的習慣,所以才會答應幫她去購買 毒品賺取10cc海洛因的酬勞。」等語(見「前案」警1卷 第42、48頁),與證人陳淑珠前揭證述被告有賺取毒品作 為酬勞等語,互核相符。足認被告主觀上有藉由販賣第一 級毒品之犯行,從中賺取量差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即附表二):
⒈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 :證人莊義明載伊去學甲買毒品,所以都有看到伊跟莊義 明合資1,000元跟藥頭拿1,000元1包的海洛因云云。 ⒉經查:
⑴證人莊義明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二編號1:提示並 告以106年12月16日下午4時13分,0000000000與000000 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與高泰隆對話?】 是。這是約要買毒品。後來實際見面是當天下午4點30 分。這次我們兩個人各出多少錢,我不記得了。我們實 際見面是約在臺南市將軍區漚汪的7-11,附近就只有這 間7-11,我們每次都是約在那邊。我們見完面,我開車 載他去找賣家,就他進去,我在外面等。賣家住哪裡, 我不知道,因為是鄉間小路,彎彎曲曲的,就我開車,
高泰隆在旁邊指示。(這次是買到毒品怎麼分?)就對 分。大部分是照出資的比例。【(附表二編號2:提示 並告以106年12月17日上午8時09分,0000000000與0000 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與高泰隆對話? 】是。這次是要買毒。這次我出600,高泰隆出400元。 譯文中「要吃的3、400」是指要買真的食物。【(附表 二編號3:提示並告以106年12月23日中午12時07分,00 0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 與高泰隆對話?】是。這次有。實際見面時間我不清楚 。大概都是過二、三十分見到面,是我開車去,約在7 -11。有時候我出比較多,有時候,他出比較多,我不 記得這次各出多少錢。【(附表二編號4:提示並告以 106年12月25日下午5時22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與高泰隆對話?】是。 這次有要買毒品。實際見面也是二、三十分之後,各出 多少錢,我不記得了。也約在7-11見面。【(附表二編 號5:提示並告以107年1月3日上午8時11分,000000000 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與高泰 隆對話?】是。這次有要買毒品。情形如上述。【(附 表二編號6:提示並告以107年1月4日晚上8時38分,000 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 與高泰隆對話?】是。這次有買。情形如上述。【(附 表二編號7:提示並告以107年1月6日下午4時32分,000 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 與高泰隆對話?】是。這次有買。情形如上述。【(附 表二編號8:提示並告以107年1月7日下午4時36分,000 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 與高泰隆對話?】是。這次有買。情形如上述。這次出 多少錢,不記得了,太多次了。【(附表二編號9:提 示並告以107年1月8日下午1時6分,0000000000與00000 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是你與高泰隆對話? 】是。這次應該有買吧。有的話,應該是約在小7。【 (附表二編號10:提示並告以107年1月9日上午8時57分 ,0000000000與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要旨)是否 是你與高泰隆對話?】是。這次有買。情形如上述。應 該是高泰隆出200,我自己出600還是800。(你們都是 買海洛因?)是。(每次都是買1,000元?)是。」等 語(見「前案」偵2卷第105-107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附表二編號1:時間是106年12 月16日下午4時13分許,被告問你開到哪裡,你說要下
麻豆了,被告問你有沒有,你說有,被告請你到7-11再 打給他,你說好。下午4時25分27秒,你打給被告,被 告問你多久會到,你說三分鐘,這是你跟被告之間的通 話?)是。(這通電話的目的?)沒做什麼。(當天有 無見面?)見面聊天而已。(偵二卷第105頁之後,你 於偵訊時作證,檢方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你說這是約要 買毒品,後來實際見面是當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各出 多少錢已不記得,實際見面是約在臺南市將軍區7-11, 每次都約在那裡,見面後你開車載他去賣家,他進去, 你在外面等,賣家住哪裡你不知道,因為鄉間小路彎彎 曲曲,你開車,高泰隆在旁邊指示,你當時有無這樣講 ?)那應該就有。(有無上開事情?)如果那時候這樣 講應該就有。(你們兩人是要合資跟藥頭購買?)是。 (檢方問你這次買到的毒品如何分,你說對分,大部分 是按出資比例?)大約都一人出500元。(被告說各出 500元,由他去學甲向藥頭買,買完後你們對分,是否 如此?)是。(附表二編號2:偵二卷第85至86頁,106 年12月17日上午8時9分27秒、上午8點17分8秒譯文,這 是你跟被告的對話?)是。(你跟被告最後有無碰面? )有,在7-11。(碰面之後?)湊錢跟藥頭拿。(當日 你出多少,被告出多少?)如筆錄所述,現在想不起來 。(偵二卷第105頁偵訊筆錄,檢方於偵訊時提示106年 12月17日上午8時9分許譯文,你說這次是要買毒品,這 次你出600元,高泰隆出400元,譯文中要吃的3、400元 是指買真的食物?)是。(你出600元,高泰隆出400元 ,由高泰隆出面跟學甲藥頭買,買完再依比例分?)是 。(你有無看到藥頭?)有。(被告把錢交給藥頭,藥 頭把毒品交給被告,你都有看到?)是。(方才我問的 第一次也是這樣?)大部分都有看到。(106年12月16 日那次也是同樣的情形?)應該是。(附表二編號3: 提示偵二卷第87頁,106年12月23日下午12時7分45秒譯 文,這是你跟被告的對話?)是。(你們後來有無見面 ?)有。(在哪裡見面?)7-11吧,之後就去藥頭那邊 。(一樣是兩個人湊1000元?)是。(過程為何?)如 辯護人陳述。我們合購,一起去跟藥頭買藥。(你有當 場看到被告把1000元交給藥頭,藥頭把海洛因交給被告 ?)是。(被告拿海洛因回來,你們再依出資比例朋分 ?)是。(附表二編號4:提示偵二卷第87頁,106年12 月25日下午5時22分44秒譯文,這是你跟被告的對話? )是。(當天有見面?)有。(見面之後?)我跟被告
合資湊成1000元,各出多少忘記了,之後去跟藥頭拿藥 。(由被告出面,你有看到被告交錢給藥頭,藥頭拿海 洛因給被告?)有。(被告拿海洛因回來,再依出資比 例分?)是。(附表二編號5:偵二卷第88頁,107年1 月3日上午8時11分50秒譯文,這是你跟被告的對話?) 是。(當日有跟被告見面?)有,約在7-11。(見面之 後?)一樣,看出資多少,跟藥頭拿藥,由他出面,上 手拿給他,我有在場看到。(你有看到被告與藥頭交易 的過程?)是。(附表二編號6:第88頁,107年1月4日 下午8時38分53秒譯文,你跟被告對話?)是。(107年 1月4日下午8時48分58秒,當天有無見面?)有。(見 面情形?)看合資多少,去跟藥頭買藥,由高泰隆出面 。(你們各有出資,最後湊到1000元,由被告跟藥頭交 易,你有在現場看到被告交1000元給藥頭?)有。(藥 頭拿海洛因是1包?)1包。(你們依出資比例分那1包 海洛因?)是。(附表二編號7:提示偵二卷第89頁,1 07年1月6日下午4時32分50秒譯文,這是你跟被告的對 話?)對。(107年1月6日下午4時42分31秒,是約在7- 11?)是。看合資多少,湊成1000元,去跟藥頭買藥, 由高泰隆出面,對方拿給他,我大部分都有看到,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