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48號
TNDM,108,訴,148,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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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士瑋



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
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方士瑋涉犯殺人未遂罪,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嗣因被告與告訴人涂景華調解成立,認尚有應調查之 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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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