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志豐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志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志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以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