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62號
TNDM,108,聲,2262,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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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殷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殷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俊良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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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