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55號
TNDM,108,聲,225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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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徐家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判決案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4156號、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4 號)後,於106 年11月2 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臺 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 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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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