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54號
TNDM,108,聲,2254,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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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2 號、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56 號、107 年度簡字第2220號、107 年度簡字第2000號)後,於107 年 6 月21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 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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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