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廣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廣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廣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本院判決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1026號、 107 年度簡字第1658號、107 年度簡字第2122號、107 年度 簡字第2968號、107 年度簡字第3256號)後,於107 年7 月 31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 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 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