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52號
TNDM,108,聲,2252,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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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戴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本院判決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1613號 、107 年度簡字第1856號、107 年度簡字第2171號、108 年 度簡字第236 號)後,於107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現經法 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 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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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