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本院判決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2234號 、107 年度簡字第2687號、107 年度易字第1790號)後,於 107 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函及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