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46號
TNDM,108,聲,224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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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寅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逃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寅前因過失傷害、肇逃案件,前經 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25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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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