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86號
TNDM,108,聲,218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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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昱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昱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 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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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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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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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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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1日 │10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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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 │臺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5號 │偵字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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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098號 │108年度簡字第22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6日 │108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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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098號 │108年度簡字第229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年7月8日 │108年11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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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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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5810號(已執畢) │7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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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