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56號
TNDM,108,聲,215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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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佳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顏佳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 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 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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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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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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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侵占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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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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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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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8.04.29 │108.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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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0745號 │108年度偵字第12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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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18號 │108年度簡字第2534號 │
│實├──┼──────────────┼──────────────┤
│審│判決│108.08.16 │108.09.23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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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8.09.16 │108.10.22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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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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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