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袁婕汝
陳品貽
被 告 蔡泓易
林宇哲
何宗憲
段宗岳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5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 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 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 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