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277號
TNDM,108,簡上,277,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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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1
08年度簡字第17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8184號),提起上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金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高爾夫球桿頭壹個沒收之。
事 實
一、緣莊金珍於民國108年4月18日7時5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因與楊閎凱駕 駛之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倉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000-00營業大貨車發生行車糾紛,莊金珍竟基於毀損他人物 品之犯意,持高爾夫球桿敲毀上開營業大貨車駕駛座旁之玻 璃,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聯倉公司。嗣楊閎凱報警 處理,經警在上開營業大貨車內扣得掉落之高爾夫球桿頭1 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閎凱及聯倉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莊金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楊閎凱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遭毀損及監視



器影像擷圖照片共18張在卷可憑。此外,復有高爾夫球桿頭 1個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均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患有腦動脈栓塞之腦梗塞、自體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 病伴有不穩定心絞痛、未明示瓣膜之心內膜炎、心房顫動等 疾病,且為中度身心障礙,因上述疾病長期於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治療,心臟多次手術,並多次腦中風,以抗 凝血劑預防疾病惡化,隨時有生命危險,需定期回院就診, 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133-135頁 )。而告訴人聯倉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車輛已經修復,本 案不用調解、對於是否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等語,亦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47頁、第103頁 )。是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予以量處拘役50日,難認量刑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有不當。是被告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無故毀損告訴人聯倉公司之財物,法治觀念薄弱 ,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毀損財物之價值,暨其素行、國小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無業、離婚、不用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告訴人表示不用安排調解,致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六、扣案之高爾夫球桿頭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毀損之用,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高爾夫球桿因未扣案,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嫻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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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