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131號
TNDM,108,簡上,131,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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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林秀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38
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08年度醫偵字第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82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林秀藝論以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3罪以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實施強暴、恐嚇罪,分別量處有 期徒刑3月、3月、3月、4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 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講過判決書附表編號1、2、3所 寫的那恐嚇的話,電話錄音裡面的聲音也不是我。我沒有要 恐嚇許醫師的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對於有撥打原判決附表編號1、2、3等3通電話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12頁),惟辯稱電話內容並不是她說的,電 話內的聲音也不是被告的聲音。然依證人賴○○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後證稱:「(審判長問:妳是否為○○醫院的工作人 員?)是」、「(問:妳是擔任何職務?)護理部主任」、 「(問:妳主要的工作內容為何?)護理人員的管理及護理 行政業務」、「(問:妳是否會接聽○○醫院的電話?)會 」、「(問:都是妳接還是別人轉?)別人轉」、「(審判 長提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問:107年9月20日 15時30分,『若不處理事情要拉你(賴○○)耳朵或扯你頭 髮,你們醫院是不是要吃檳榔汁(臺語),沒有達到我要求 ,這筆帳都算你(賴○○)的』,妳有無接到此通電話?) 有」、「(問:妳接到電話時,可否透過電話判斷發話者是 何人?)就是林秀藝本人」、「(問:妳根據什麼判斷是林 秀藝本人?)因為我在此之前,其實就已經跟林秀藝有接觸 了」、「(問:跟林秀藝做何接觸?)林秀藝之前一直有打 電話過來,因為她這一天的行為比較異常,所以那一天開始 我們就有進行錄音」、「(問:所以是你們開始錄音的?) 是」、「(問:所以在9月20日之前,你們已經接過林秀藝



很多通電話了?)是」、「(問:妳是根據什麼判斷發話者 是林秀藝?)林秀藝之前撥打的手機號碼及家用電話的號碼 」、「(問:妳是根據來電號碼顯示、根據電話中的記憶或 其他?)兩者都有,來電號碼及記憶中的聲音」、「(審判 長提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問:107年9月21日 下午13時,『林秀藝撥打電話至○○醫院,對賴○○恫稱有 想刺殺許○○的心臟等加害生命之言語』,這通電話是否也 是妳接的?)是」、「(問:妳是否也有錄音?)有」、「 (問:妳根據什麼判斷發話者是何人?)聲音跟手機來電號 碼判斷是林秀藝」、「(審判長提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3,問:107年9月25日15時30分『林秀藝撥打電話至 ○○醫院,要求○○醫院老闆娘陳太太回電,經回電後(以 電話擴音方式),對陳太太恫稱要來臺南(的)醫院撲殺 獵物等加害生命之言語』,這通電話妳是否知道?)有, 我在場」、「(問:打電話到○○醫院要求陳太太回電的 這通來電是何人接的?)是我接的」、「(問:妳有無通 知陳太太?)有。陳太太是我們院長的太太,我通知後, 她有回電給林秀藝」、「(問:是否妳請陳太太回電?) 我請陳太太回電」、「(問:為何要請陳太太回電?)因 為林秀藝就是很堅持一定要我們院長夫人回電,因為我們 是怕之後衍生的事件會更大,所以我們就請我們院長夫人 回電」、「(問:妳是否請院長夫人在醫院裡回電的?) 是」、「(問:是透過院長夫人的手機還是醫院的電話? )醫院的電話」、「(問:回電時有無開擴音?)有」、「 (問:妳有無在場?)我在場」、「(問:受話者那一方發 出的聲音,妳判斷是誰?)就是林秀藝本人」、「(問:妳 根據的是什麼判斷是林秀藝?)就是聲音,還有我記得那時 候是打手機號碼的」、「(問:妳根據聲音及什麼判斷是林 秀藝?)聲音及手機號碼」、「(問:因此妳判斷是林秀藝 ?)是」、「(問:『對陳太太恫稱要來臺南(的)醫院撲 殺獵物等加害生命之言語』妳有無在場聽聞此句話?)我有 在場聽聞」、「(問:當天13時30分,院長夫人回電之後, 下午16時25分左右,妳在醫院有無看到林秀藝本人?)有」 、「(問:妳是在何處看到林秀藝?)靠我們一樓的門診大 廳候診區」、「(問:妳有無出面接待林秀藝?)有,我有 出面接待林秀藝」、「(問:林秀藝跟妳說什麼?)林秀藝 來的時候,就是先跟我聊一下她為什麼要過來,那天我有點 不大記得,但我記得就是,她那天來的時候,她就從她的一 個遠東百貨的紙袋裡拿出了一把刀子」、「(問:林秀藝拿 出刀子是在診間還是候診間?)在候診間」、「(問:是否



在妳出面接待林秀藝的時候?)是」、「(問:當時是否有 其他病患在等?)有」、「(問:然後林秀藝就把刀子拿出 來?)林秀藝不是整支拿出來,她就是從紙袋這樣拿起來、 提起來,跟我說她不是隨便說說的」、「(問:『她不是隨 便說說的』是否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編號3所載『對陳太 太恫稱要來臺南(的)醫院撲殺獵物等加害生命之言語』, 這句話不是隨便說說的?)是」、「(問:林秀藝有無進入 診間?)林秀藝後來有進入診間,她進入診間室,她請我喬 一個時間讓她進去跟許○○醫師對話,因為她有帶刀子過來 這件事,我覺得為了避免後續的一些風險,所以我有跟她說 ,她如果要進去診間跟許○○醫師對話的時候,我需要員警 在旁邊陪同,所以當時我有跟許○○醫師講,然後讓林秀藝 進去診間跟許○○醫師講」、「(問:妳說你們必須要員警 陪同,你們有無報警?)有,有報警」、「(問:林秀藝進 入診間之前,員警是否已經到場了?)到場了」、「(問: 林秀藝進入診間跟許○○醫師見面時,警員有無陪同進入診 間?)有」、「(問:當時刀子在誰的手中?)當時林秀藝 放在候診區的椅子上,她沒有拿進去」、「(問:警員到場 後,妳有無跟警員說明什麼?)我之前在電話中就已經先跟 警員說,因為林秀藝有帶刀子過來醫院,因為她要過來醫院 ,所以我有請警員到場」、「(問:當時社工有無到場?) 社工是後面到場」、「(問:後面是指什麼?)就是在我們 要進去診間之前,社工他們有先到場」、「(問:妳是如何 聯絡社工的?)社工不是我聯絡,是林秀藝自己聯絡,自己 找社工來的」、「(問:進入診間時,社工有無進去?)有 在旁邊,因為我們診間的門打開,我們沒有把它關起來,社 工是站在門旁邊、」「(問:所以是否有看到裡面的情形? )有」、「(問:當時在診間裡有誰?)有員警,我不記得 有幾位,我在場,還有醫師,護理人員有」、「(問:另外 就林秀藝及兩位社工在門口?)林秀藝坐在候診椅,社工站 在門口」、「(問:林秀藝有無對許○○醫師說『「你的心 臟在這裡,我的心臟在這裡』?)有」、「(問:妳在現場 有無聽聞?)有」、「(問:林秀藝有無做任何動作?)林 秀藝就用手指著醫師的心臟位置,就說『你的心臟在這裡, 我的心臟在這裡』」、「(問:林秀藝有無指自己心臟的位 置?)有」、「受命法官問:是否所有被告打電話到○○醫 院的電話都是由妳接聽?)基本上是,只要我有上班的話, 唯一窗口都是我」、「(問:是否妳就是負責跟林秀藝對話 ?)是」等語。證人賴○○為○○醫院護理長,除擔任護理 人員的管理及護理行政業務外,並負責與被告林秀藝接觸之



對口人員,平日即經常接聽被告的來電,因此對於被告的聲 音以及在電話中的聲音甚為熟悉,且熟悉被告所使用的電話 號碼。依證人賴○○上揭於本院之證述內容,原判決附表編 號1、2的電話都是被告所撥打由證人賴○○接聽;附表編號 3的電話則是被告先撥打○○醫院的電話由證人賴○○接聽 後,要求醫院老闆娘陳太太回撥被告電話,證人賴○○因經 常與被告接觸並接聽被告的電話,受理被告的陳情及申訴, 因此對於被告的聲音甚為熟識,證人賴○○依據對話中的聲 音及手機號碼,因此能夠確認對話內容都是被告在電話中所 說。
㈡次查,被告一再否認附表編號1至3的電話對話內容是她的聲 音,並要求進行聲紋比對。經本院函請法務部進行聲紋鑑定 結果,除光碟檔名「0000000陳太太」及「0000000陳太太2 」因錄音品質不佳無法進行聲紋比對外,比對結果,語音特 徵相似值平均約為74.5分,研判與林秀藝聲音相似,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104年11月14日調科參字第10803338170號函暨檢 送林秀藝聲紋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頁以下) 。是以,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結果,雖然有2份電話 錄音因錄音品質不佳無法進行聲紋比對,但其他錄音已可確 認錄音中的聲音與被告的聲音相似。是以,參照證人賴○○ 依其與被告接觸的經驗以及對被告聲音的熟識度,確認原審 判決書附表1至3的電話對話就是被告所說的,而上開法務部 調查局的聲紋鑑定結果,亦確認電話錄音中的聲音與被告的 聲音相似,由此可證,上開恐嚇威脅的電話確實是被告所撥 打,對話內容也確實是被告所說無誤。
㈢再者,被告辯稱,沒有要恐嚇許○○醫師的意思,然許○○ 醫師在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看診,第二次被告進來時, 是有警察陪同,被告進來時,是直接用手碰我心臟處衣服的 地方,說你的心臟在這裡,其他的我沒有印象,我當時嚇到 了,也不知道她的手會直接碰到我身上,但是當時警察有密 錄器,警察之後將被告帶走」等語,顯見被告攜刀並於醫師 看診間以手碰觸許○○醫師胸部,說「你的心臟在這裡,我 的心臟在這裡」,已使許○○醫師感覺到對其生命與身體的 安全的威脅。而依上揭證人賴○○之證述,被告先在107年9 月21日下午13時的電話中,向證人賴○○說,「我有了想刺 殺許醫師的心態」、「我知道了燃起了這麼想刺殺,非常堅 定想刺殺許醫師的心臟」等加害許○○醫師生命之言語;又 於107年9月25日15時30分林秀藝撥打電話至○○醫院,要求 ○○醫院老闆娘陳太太回電,經回電後(以電話擴音方式) ,對陳太太恫稱:「我今天要去撲殺獵物」、「我要到○○



撲殺獵物了,你在醫院等我就好」等加害生命之言語。嗣後 被告果真攜帶刀具前往○○醫院,並在候診區將其紙袋包著 的刀子拿出讓證人賴○○看,嗣後被告進入許○○醫師看診 的診間,用手指著醫師的心臟位置,就說「你的心臟在這裡 ,我的心臟在這裡」,證人賴○○並證稱:「許○○醫師嚇 到,椅子就往後挪」等語,顯見被告的行為已使許○○醫師 受到驚嚇。另被告於107年9月25日前往○○醫院時,有2名 ○○○醫院志工陪同,本院依職權傳喚陪同被告到○○醫院 的志工汪○○、張○○到庭作證,均證稱在許○○醫師看診 間內,被告確實有說:「你的心在哪,我的心在這裡」或類 似「你的心肝在哪裡,我的心肝在哪裡」(台語)的話(見 本院卷第135頁、第144頁)。證人志工汪○○、張○○之證 述內容與證人賴○○以及證人許○○醫師之證述內容大致相 符,足以認定被告確實在許○○醫師看診間內有對許○○醫 師以手碰觸胸部並說「你的心臟在這裡,我的心臟在這裡」 之恐嚇言語,使許○○醫師感覺到對其生命與身體的安全的 威脅。
三、綜上所述,依據上揭證人賴○○汪○○、張○○、許○○ 等人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事務官108年1月28日勘驗筆錄、本院108年6月14日勘驗記 錄、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14日函文及檢附之聲紋鑑定書 等證據資料,已足確認被告確實有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3 的電話言詞恐嚇以及附表編號4的言詞恐嚇行為,本件被告 犯行已臻明確。上訴人所據以上訴之理由,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均非事實,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藝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市○○路00巷00號6樓
居嘉義市○○路00巷00號5樓之2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醫偵字第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秀藝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秀藝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及編號 三之罪行,均係以一行為分別對被害人賴○○及許○○各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同種想像競合,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四所為,係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恐嚇罪,且被告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 業務時施強暴、恐嚇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出言恐嚇被害人賴 ○○及許○○,致被害人等均心生畏懼,又於被害人許○○ 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恐嚇,損害醫病關係,顯見被告 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態度非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 活狀況(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818004 44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醫療法第106條 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 主文 │
├──┼────┼────┼──────────┼────────┤
│一 │107年9月│○○醫院│林秀藝以00-0000000、│林秀藝犯恐嚇危害│
│ │20日15時│ │0000000000撥打至○○│安全罪,處有期徒│
│ │30分 │ │醫院,對賴○○恫稱:│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若不處理事情要拉你(│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賴○○)耳朵或扯你頭│元折算壹日。 │
│ │ │ │髮,你們醫院是不是要│ │
│ │ │ │吃檳榔汁(臺語),沒│ │
│ │ │ │有達到我要求,這筆帳│ │
│ │ │ │都算你(賴○○)的等│ │
│ │ │ │加害身體之言語,致賴│ │




│ │ │ │○○心生畏懼。 │ │
├──┼────┼────┼──────────┼────────┤
│二 │107年9月│同上 │林秀藝撥打電話至○○│林秀藝犯恐嚇危害│
│ │21日13時│ │醫院,對賴○○恫稱有│安全罪,處有期徒│
│ │ │ │想刺殺許○○的心臟等│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加害生命之言語,旋經│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賴○○告知許思倫,致│元折算壹日。 │
│ │ │ │賴○○及許○○均心生│ │
│ │ │ │畏懼。 │ │
├──┼────┼────┼──────────┼────────┤
│三 │107年9月│同上 │林秀藝撥打電話至○○│林秀藝犯恐嚇危害│
│ │25日15時│ │醫院,要求○○醫院老│安全罪,處有期徒│
│ │30分 │ │闆娘陳太太回電,經回│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電後(以電話擴音方式│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對陳太太恫稱要來│元折算壹日。 │
│ │ │ │臺南(的)醫院撲殺獵│ │
│ │ │ │物等加害生命之言語,│ │
│ │ │ │一旁之賴○○亦聽聞,│ │
│ │ │ │旋經賴○○告知許○○│ │
│ │ │ │,致賴○○及許○○均│ │
│ │ │ │心生畏懼。 │ │
├──┼────┼────┼──────────┼────────┤
│四 │107年9月│同上 │林秀藝拿出隨身紙袋內│林秀藝對於醫事人│
│ │25日16時│ │之刀子(未扣案),並│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 │25分 │ │告知賴○○不是隨便說│施強暴、恐嚇,足│
│ │ │ │說的(指編號三之言語│以妨害醫事人員執│
│ │ │ │)等語,並欲進入診間│行醫療業務,處有│
│ │ │ │,經協調警方到場進入│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許○○看診之診間,林│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秀藝遂以手指碰觸許○│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心臟外之衣物,恫│ │
│ │ │ │稱:你的心臟在這裡,│ │
│ │ │ │我的心臟在這裡等加害│ │
│ │ │ │生命之言語、行為,致│ │
│ │ │ │許○○心生畏懼。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醫偵字第4號
偵緝字第82號




被 告 林秀藝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路00巷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秀藝先前曾因疾病受現於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0號 「○○醫院」看診之醫師許○○醫治,賴○○則為「○○醫 院」之護士。林秀藝因不滿許○○先前之診治結果,分別基 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對 附表編號1-3所示之對象,為附表編號1-3所示之恐嚇言行, 致附表編號1-3所示之對象心生畏懼。另其基於恐嚇及妨害 醫療業務執行之犯意,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為附 表編號4所示之恐嚇言行,足以妨害許○○醫療業務之執行 ,嗣經在場警察將林秀藝壓制。
二、案經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對其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與附表編號1、 3所示對象對話,並曾向附表編號3所示對象說現在要到醫院 去獵捕獵物,另曾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以手指觸碰 心臟外之衣物,講:你的心臟在這裡,我的心臟在這裡等語 ,惟辯稱:不記得是否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打電話予附表 編號2所示對象;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不對;伊未在附表編號 4所示時間、地點拿出刀子,會說:你的心臟在這裡,我的 心臟在這裡等語,是員警當場問說是不是要來刺殺許○○, 伊才這麼說。經查,上開犯行,業有證人許○○、賴○○之 證述、附表編號1-3當次之錄音光碟、譯文以及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故被告上開辯稱,乃係卸責之詞。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嫌、醫 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 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嫌。附表編號4所示行為,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嫌處斷。被告 所犯之附表編號1-3所示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嫌3次、附表編 號4所示違反上開醫療法罪嫌1次,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 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檢察官 黃 齡 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 倖 儀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象 │恐嚇言行 │心生畏懼者 │
├──┼────┼───┼────┼──────────┼──────┤
│1 │107年9月│○○醫│賴○○林秀藝以00-0000000、│賴○○
│ │20日15時│院 │ │0000000000撥打至○○│ │
│ │30分 │ │ │醫院,對賴○○恫稱:│ │
│ │ │ │ │若不處理事情要拉你(│ │
│ │ │ │ │賴○○)耳朵或扯你頭│ │
│ │ │ │ │髮,你們醫院是不是要│ │
│ │ │ │ │吃檳榔汁(臺語),沒│ │
│ │ │ │ │有達到我要求,這筆帳│ │
│ │ │ │ │都算你(賴○○)的等│ │
│ │ │ │ │加害身體之言語。 │ │
├──┼────┼───┼────┼──────────┼──────┤
│2 │107年9月│同上 │賴○○ │撥打電話至○○醫院,│賴○○、許○│
│ │21日13時│ │ │對賴○○恫稱有想刺殺│○ │
│ │ │ │ │許○○的心臟等加害生│ │
│ │ │ │ │命之言語,旋經賴○○│ │
│ │ │ │ │告知許○○。 │ │
├──┼────┼───┼────┼──────────┼──────┤
│3 │107年9月│同上 │陳太太 │撥打電話至○○醫院,│賴○○、許○│
│ │25日15時│ │ │要求○○醫院老闆娘陳│○ │
│ │30分 │ │ │太太回電,經回電後(│ │
│ │ │ │ │以擴音),對陳太太恫│ │
│ │ │ │ │稱要來臺南(的)醫院│ │
│ │ │ │ │撲殺獵物等加害生命之│ │
│ │ │ │ │言語,一旁之賴○○亦│ │
│ │ │ │ │聽聞,旋經賴○○告知│ │
│ │ │ │ │許○○。 │ │
├──┼────┼───┼────┼──────────┼──────┤
│4 │107年9月│同上 │許○○ │拿出隨身紙袋內之刀子│許○○ │
│ │25日16時│ │ │(未扣案),並告知賴│ │
│ │25分 │ │ │○○不是隨便說說的(│ │




│ │ │ │ │指編號3之言語)等語 │ │
│ │ │ │ │,並欲進入診間,經協│ │
│ │ │ │ │調警方到場進入許○○│ │
│ │ │ │ │看診之診間,林秀藝遂│ │
│ │ │ │ │以手指碰觸許○○之心│ │
│ │ │ │ │臟外之衣物,恫稱:你│ │
│ │ │ │ │的心臟在這裡,我的心│ │
│ │ │ │ │臟在這裡等加害生命之│ │
│ │ │ │ │言語、行為,復經警察│ │
│ │ │ │ │將被告壓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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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