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69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于珊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為「INTEGRATE 」、第九行 為「黃于珊」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無前科、於開放空間以徒手方式行竊 、所竊物品價值、所竊取之護唇膏業已發還告訴人,惟未與 之達成民事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竊得之護唇膏業已 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二 十五頁),上揭所竊之護唇膏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955號
被 告 黃于珊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鄰○○街0
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于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 2 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蔡 怡枰所任職並管領、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寶雅生 活館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下 同)320 元之「IMTERGRATE金緻光柔霧唇頰彩」護唇膏1 條 之財物,先拆卸外包裝丟棄在店內二樓A10 走道,旋即將商 品置入隨身包包內得逞,業已置於其實力支配下,未予結帳 即離開上該店。嗣因蔡怡枰清點商品發現異狀報警處理,經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進行比對發現蔡于珊行蹤,而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蔡怡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于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在場,並拿取「 IMTERGRATE金緻光柔霧唇頰彩」護唇膏1 條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以為上開商品贈品云云(108 偵 1 6955卷第17-18 、27-28 頁)。惟查,被告有於前揭時、 地,竊取「IMTERGRATE金緻光柔霧唇頰彩」護唇膏1 條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怡枰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 警卷第11-15 頁,偵卷第26-27 頁),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 物認領保管單、竊取商品標籤、監視錄影器連續畫面擷取翻 拍照片8 張、竊取地點及查獲失竊商品外包裝照片4 張、被 告使用之交通工具照片1 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警卷第17-19 、21、23、25、27、29-35 、37-39 、41頁),再者,現場 在店內二樓A1 0走道上拾獲被告拆卸「IMTERGRATE金緻光柔 霧唇頰彩」護唇膏外包裝上明顯印有「建議售價:320 元」 乙節,有查獲失竊商品外包裝照片附卷足憑(警卷第39頁下 圖),為被告犯本案所棄置的外包裝無訛,被告係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IMTERGRATE金緻光柔霧唇頰彩
」護唇膏1 條亦屬灼然。從而,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 詞,諉無足取,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修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鍾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