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99號
TNDM,108,易,499,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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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00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仁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起,透過網路與陳○○相識後交往, 先向陳○○佯稱其有開設方格旗洗車公司且係亞洲海產餐酒 館、鑫旺視廳社、碳烤連鎖企業、尊嵐國際貿易(上海)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任職南區百貨公會理事長、有代理手機遊戲 ,且以未來將委由陳○○擔任尊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 司之CEO為由,取得陳○○信任後,復以如附表所示之理由 ,致陳○○陷於錯誤,乃依邱仁豪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陸續以交付現金予邱仁豪或以自己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竹科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邱仁 豪向不知情之簡○○借得其本人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 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及向孫○○借得程○○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所有之高雄西甲郵局局 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及向孫○○所有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計新臺幣(下 同)145萬3,500元,旋陸續遭提領花用。嗣陳○○察覺有異 ,屢經催討,邱仁豪均藉詞拖延,復將電話停用致聯絡無著 ,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案經陳○○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邱仁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 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 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偵查中之指訴、證人謝○○、方○○、簡○○ 、程○○、孫○○偵查中之證述。
㈢卷附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2份、告訴人提出之 被告與證人謝○○簽章之亞洲海產餐酒館、鑫旺視聽社合夥 契約書影本各1份、方格旗汽車美容工作室全國工商資料查 詢結果與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告訴人陳○○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簡○○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民族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程○○ 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張○○所有之高雄西甲郵局局 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份、孫○○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所犯上開3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以各種不同的理由向陳○○詐騙,致陳○○陷於錯誤 ,因而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所為均有不該,並斟 酌被告各次詐騙金額不同,對陳○○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亦有 不同,犯後業已與陳○○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犯後 態度尚可,惟在本案犯罪之時間前後,被告有多起詐欺取財 案件遭判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 見被告於案發當時習於以詐騙之方式獲取金錢,並斟酌其犯 罪手段、情節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離婚沒有小孩,目 前從事殯葬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定其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 2,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之理由 │交付款項時間及│交付現金或受款帳號│宣 告 刑│
│ │ │金額(新臺幣)│ │ │
├──┼──────┼───────┼─────────┼────────┤
│ 1 │支付飯局 │106年4月29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6,000元 │高雄西甲郵局局號00│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41367號、帳號06100│月,如易科罰金,│
│ │ │ │28號帳戶(下稱高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西甲郵局帳戶) │算壹日。 │
├──┼──────┼───────┼─────────┼────────┤
│ 2 │註冊設立公司│106年5月2日 │匯款至簡○○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行號 │12萬元(未含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罪,處有期徒刑參│
│ │ │帳費用30元) │高雄分行帳號047101│月,如易科罰金,│
│ │ │ │38369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3 │支付飯局 │106年5月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4 │支付飯局 │106年5月4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5 │還朋友錢(朋│106年5月11日 │於新交流道下福特汽│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友妻喪葬費)│45萬元 │車前交付現金予被告│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6 │支付飯局 │106年5月16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7 │支付喪禮白獅│106年5月19日 │告訴人於7-11自動櫃│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陣 │(告訴人中國信 │員機領錢後,至被告│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託銀行帳戶顯示│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月,如易科罰金,│
│ │ │106年5月20日2 │住處外交付現金予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時2分許) │告 │算壹日。 │
│ │ │5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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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急用 │106年5月21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4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9 │支付辦桌、吃│106年5月2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圓滿桌費用 │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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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支付兄弟檳榔│106年5月22日 │匯款至張○○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香菸、飲料│3萬元 │上開高雄西甲郵局帳│罪,處有期徒刑貳│
│ │費用 │ │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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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支付廠商貨款│106年5月31日 │匯款至孫○○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18│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0000000000號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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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支付廠商貨款│106年6月1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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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繳易科罰金罰│106年6月2日 │匯至簡○○所有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款 │16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月,如易科罰金,│
│ │ │ │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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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6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15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6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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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8日 │匯款至孫○○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元 │國信託銀行帳戶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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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12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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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支付錢莊利息│106年6月12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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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給陞哥(即戴│106年6月24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嘉陞)錢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高雄分行帳號061570│月,如易科罰金,│
│ │ │ │01392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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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給陞哥(即戴│106年6月29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嘉陞)錢 │2萬元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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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飯錢 │106年7月12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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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和解金 │106年8月2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2萬5,000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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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飯錢 │106年9月3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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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出院費用 │106年9月4日 │匯款至程○○所有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萬4,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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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普渡 │106年9月8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6 │普渡 │106年9月8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4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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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投資鐵砂貿易│106年9月10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3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8 │警局和解金 │106年9月20日 │匯至簡○○所有之國│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000元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罪,處拘役肆拾日│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29 │醫藥費 │106年9月30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1,500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拘役參拾日│
│ │ │ │帳戶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30 │錢莊 │106年10月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31 │錢莊 │106年10月5日 │匯款至簡○○上開中│邱仁豪犯詐欺取財│
│ │ │5萬元 │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帳戶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總計金額 │145萬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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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