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55號
TNDM,108,易,1355,2019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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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55號
                   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世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01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鄭世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世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各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 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手段,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他人衣物得逞(各 次之時間、地點、手段、經過及所得財物等均詳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乃分別查悉 上情。
二、案經林郁芸、張以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沈姵昕(追加起訴書 誤載為沈珮昕)訴由同分局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鄭世吉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 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證據足資佐證,堪認 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



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 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 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 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供人日常 生活起居作息之「建築物」中,縱內部又配置供為蒔花養蘭 、畜養寵物,健身休憩,晾曬衣物等用途不同之工作室、健 身房、陽臺等房間、處所;惟就整體觀察,均與生活起居之 怡神養性、身心健全發展有密切關聯,自應認各該處所仍為 住宅之一部分,屋頂之陽臺,當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陽臺均係位於公寓大樓之頂樓,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空間 則係在公寓大樓之1樓室內,並均供居住於各該公寓之不同 住戶晾曬衣物等使用,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電 話紀錄表可供參佐(警卷第13頁,追加警卷第8至11頁,追 加本院卷第63頁;本判決引用之卷宗代號均詳如附表【卷宗 代號說明】所示,下同),是該等陽臺或曬衣空間顯與各該 公寓大樓之整體密不可分而均屬公寓之一部分,如侵入其內 竊取物品,自均已妨害各該公寓內住戶之居住安全;故核被 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進入各該公寓頂樓陽臺或1樓曬衣空 間竊取衣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 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雖竊取分屬不同被害人林郁 芸、張以敏所有之衣物,惟其係在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 間內為上開犯行,應認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之竊盜意思決定 ,客觀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被告以 1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林郁芸、張以敏之財產法益 ,乃以1個行為觸犯2個侵入住宅竊盜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3次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則各係於不同之時、地分 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竟不知悔改,又尚值壯年,仍不思 自制,再度數次竊取他人衣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物所 有權之觀念,法紀意識薄弱,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 有危害,其侵入住宅竊盜之舉同時破壞他人之居住安寧,造 成各被害人之不安,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不諱,且被告與各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或經調解成立,均已賠



償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且獲得被害人之原諒(參偵卷第23頁 ,追加偵卷第22頁,追加本院卷第47至48頁);兼衡被告行 竊之手段、方式,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食 品加工工作,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照顧父母(參本院卷 第9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暨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至被告所竊衣物雖均未尋獲,無以發還各被害人,但因被告 均已賠償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如前述,若再予宣告沒收 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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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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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代號說明】 │
│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423109號卷。 │
│追加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425301號卷。 │
│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75號卷。 │
│追加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15號卷。 │
│本院卷: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55號卷。 │
│追加本院卷: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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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手段、經過、所得財物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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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年8月13│臺南市東區東寧路│鄭世吉於左列時間至左列由│⑴證人即被害人林郁芸
│ │日晚間9時 │134巷35號公寓大 │林郁芸、張以敏等多位住戶│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 │(起訴書記│樓之頂樓陽臺 │居住之公寓大樓住宅,見大│ 述(警卷第4至5頁,│
│ │載為11時)│ │門未關且四下無人,認有機│ 偵卷第22頁)。 │
│ │許 │ │可乘,即侵入上開公寓住宅│⑵證人即被害人張以敏│
│ ├─────┴────────┤之頂樓陽臺曬衣場,接續徒│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 │【108年度易字第1355號】 │手竊取林郁芸晾曬之內衣5 │ 述(警卷第6至7頁,│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件,及張以敏晾曬之內衣、│ 偵卷第22頁)。 │
│ │年度偵字第15475號起訴書犯罪 │內褲各2件得手,旋即離去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 │。 │ 照片及查獲照片(警│
│ │ │ │ 卷第10至15頁、第17│
│ │ │ │ 頁)。 │
│ │ │ │⑷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警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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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8月3 │臺南市東區育樂街│鄭世吉於左列時間至左列由│⑴證人即被害人沈姵昕│
│ │日上午4時 │35號之45公寓大樓│多位住戶居住之公寓大樓住│ 於警詢中之證述(追│
│ │34分許 │之頂樓陽臺 │宅,見四下無人,認有機可│ 加警卷第4頁正反面 │
│ ├─────┴────────┤乘,即侵入上開公寓住宅之│ )。 │
│ │【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 │頂樓陽臺曬衣場,徒手竊取│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沈姵昕晾曬之內衣、內褲各│ 片(追加警卷第10至│
│ │年度偵字第16015號追加起訴書 │3件及襪子2雙得手,旋即離│ 11頁)。 │
│ │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去。 │ │
│ │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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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8月17│臺南市東區育樂街│鄭世吉於左列時間至左列由│⑴證人即被害人王凱慧
│ │日晚間7時 │158巷11號公寓大 │王凱慧等多位住戶分租居住│ 於警詢中之證述(追│
│ │33分(起訴│樓之1樓室內曬衣 │之公寓大樓住宅,見大門未│ 加警卷第5頁正反面 │
│ │書記載為8 │空間 │鎖且四下無人,認有機可乘│ )。 │
│ │時30分)許│ │,即侵入上開公寓住宅之1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樓室內曬衣空間,徒手竊取│ 照片(追加警卷第8 │
│ │【108年度易字第1466號】 │王凱慧晾曬之內衣6件、內 │ 至9頁)。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褲5件得手,旋即離去。 │⑶本院108年12月2日電│
│ │年度偵字第16015號追加起訴書 │ │ 話紀錄表(追加本院│
│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事│ │ 卷第63頁)。 │
│ │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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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