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039號
TNDM,108,易,1039,201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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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莉芹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39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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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