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全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
度聲沒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私立高苑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壹份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151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屬被告所有,且為因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 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有關沒收事項自應依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本案扣得「私立高 苑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1 份,係被告所有 ,因其犯罪所生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檢察 官就上開扣案偽造特種文書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