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獻仁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38 號,原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叁玖貳公克、零點零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被告張獻仁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28日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已死亡,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610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392 公克、0.030 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而經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參。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392 公克、0.030 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2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