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蕭政信
法定代理人 梅雅玲
被 告 沈宏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交簡字第二八八○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