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全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全裕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首段第2行之「21時許」記載,應更正為「 21時許至翌日(3日)凌晨1時30分許」;第3行之「於翌日 (即3日)1時30分許」記載,應更正為「隨即」;第5行之 「並於翌日(即3日)2時許」,應更正為「並於3日凌晨2時 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全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 度上訴字第4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本院認被告涉犯之上開前 案,與本件所涉案件罪質並不相同,故就本件而言,被告尚 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該部分納入其 品行之情形審酌為已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 性,卻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之狀態下 ,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
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惟念及被告本件是初次犯下不能安全 駕駛罪行,且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兼衡其前科素 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636號
被 告 陳全裕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
居臺南市○○區○○街00號9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全裕明知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8 年12月2日2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廣護宮」 飲用啤酒後,於翌日(即3日)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翌日(即3日)2時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全裕坦承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明書、酒精濃度測試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檢察官 黃 齡 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 倖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