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8年度,8號
TPDA,108,簡更一,8,2019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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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振順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吳家慶(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宏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 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
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出者雖為異議狀,惟由書 狀內容: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國 民年金事件…,訴之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判原告聲 請人勝訴…等語以觀,其真意應係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 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7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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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