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與重新審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305號
TPDA,108,簡,305,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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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5號
原   告 郭宗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因退除給與重新審定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 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記載撤銷訴願決定,未記載撤銷原 處分,請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均撤銷」。
四、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被告107 年6 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 70009884號函及所附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09 -02-09346 )(即原處分),請提出原處分供參。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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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