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嘉玲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6年3月2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二、聲請人於96年2月5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項 末段及第2項之違約金請求,均經本院96年度促字第6451號 支付命令予以駁回,並無漏列一筆債權或錯誤之情,查本件 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 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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