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605號
TPDV,108,除,160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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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吳鴻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 108年度除字第1605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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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淑寧│凱基商業銀行│108年7月│500,000元 │AH2286490 │
│ │ │營業部 │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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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