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77號
TPDV,108,除,1577,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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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張淑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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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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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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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0665-4│1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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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