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60號
TPDV,108,除,1560,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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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曾滄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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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6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
│0001│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11905-5 │15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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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