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45號
TPDV,108,除,154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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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固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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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288799-3│1 │53股│
├──┼──────────┼───────┼──┼──┤
│ 2.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318684-9│1 │1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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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