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蔡柏宏(即蔡振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宛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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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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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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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萬得福證│03-D7-01-0016323-8│1 │1012.1│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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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118523-5│1 │1393.3│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117727-1│1 │2358.0│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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