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06號
TPDV,108,除,150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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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董彥宏(即陳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 108年度除字第1506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61355 4│1 │100 │
├──┼──────────┼──────┼──┼──┤
│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79864 2│1 │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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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