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劉志琛(即劉拔銓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劉明琮(即劉拔銓之繼承人)
共 同 簡子昀
代 理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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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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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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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094-NX-0144175-3│普通股 │1 │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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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金融控股│094-NX-0176526-8│普通股 │1 │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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