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58號
TPDV,108,除,1458,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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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田大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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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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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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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31395 8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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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