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錦繡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