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99號
TPDV,108,重訴,999,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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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楊玓  
被   告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議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26條(見本 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而瓅公司)於 民國107年8月17日邀同被告廖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 應按月繳息併攤還本金150,000元,按原告1年TAIBOR利率加 碼年利率1.61﹪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低於2.67%時,以年 利率2.67%計息,另如遲延還本付息,須加付自應繳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倘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富而瓅公司自108 年2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迄今仍 有本金11,587,232元未受償,而被告廖麗雲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就前開借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牌告利率異動查詢1紙 、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含連帶保證書影本1份及授信額度動 用申請書影本1紙)、動用/繳款紀錄查詢1紙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9至2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 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 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 決要旨參照)。被告富而瓅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富而瓅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 至被告廖麗雲為富而瓅公司就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 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廖麗雲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13,992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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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